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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论文
选题查新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证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论文选题的管理,学校决定建立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查新制度。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第二学期末前(硕博连读生应在第四学期末前)在导师指导下,在高等学校科技项目咨询及成果查新中心天津大学工作站进行论文选题查新,就本人拟选课题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水平、研究方法等进行检索,并填写《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查新报告表》(以下简称《查新报告》)。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应认真指导和监督博士生的论文选题查新工作,并在其《查新报告》中就选题的创新性签署意见。

第四条 《查新报告》应作为博士生论文选题的主要依据。如发现本人拟选课题属于重复性研究课题或拟选课题创新性不大,博士生应重新选题,并重新查新。选题报告会上,博士生应将该报告提请导师组或评议组审议。

第五条  博士生向学校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应提交《查新报告》和《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表》。对未按本规定进行论文选题查新工作的博士生,学校将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包括硕博连读生)论文选题查新费用由研究生院负责支付。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秋季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和2000年入学的硕博连读生开始实施。

本文件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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