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本细则是指导我校学位工作的基本规则,适用于本校和外单位毕业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和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及与学位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组成、例会及主要职责,学位评定分委会的组成、例会、主要职责及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调整、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及其职责的具体规定见《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完本人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若第一外国语为英语,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证书。若第一外国语为其它语种,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三)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指导教师审定初稿,并按《天津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和英语水平要求的规定》和《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和英语水平的规定》达到论文发表要求。
(四)学位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1.在本学科上掌握较为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1.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要求
按《天津大学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决定执行》。
第八条博士学位课程学习要求
按《天津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决定执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由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若科研课题是由多人合作的项目,其论文应是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那部分研究成果,有关共同部分应加以说明。导师的指导作用主要是对论文选题及水平进行把关。
2.论文的内容应具有自己的新见解,至少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任一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其优越性、正确性、先进性能够得到对比验证。
3.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一般选题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学年。
4.论文应符合一般科技论文的规范。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由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科学技术成果;
3.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4.论文应符合科技论文写作规范。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进行论文评阅,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所在学科有关人员推荐论文评阅人员至少4名,其中校外专家占半数,由院确定两位(校内外各一名)论文评阅人,采用密封的方式统一组织评审。按照天津大学对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的有关规定,被抽查者的论文评阅人由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聘请。如论文需要保密,需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并填报《天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由学院保密领导小组和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签署意见,并经学位办公室批准后,可酌情在保密范围内评审。
2.论文评阅人应是与论文所研究的课题有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姓名应当保密,其评语可摘要或综合地向指导教师及研究生本人介绍。当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的要求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若评阅人有否定性意见,则应将意见反馈给全体答辩委员征求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答辩委员认为可以组织答辩,则应如期举行。否则,申请人应重新修改论文,再次评阅。
3.评阅人评语一般应包括
(1)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价;
(2)对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领域内最新学术动态的评价;
(3)对论文成果是否表明作者有新的见解和论文水平的评价;
(4)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5)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4.送审及审批答辩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和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两次。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10天的时间评阅论文,不得为赶进度催要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评阅送审超过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者,不提交本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1.所在学科有关人员推荐论文主评阅人和同行评议专家(或单位)6~8名(校内专家一般不超过2名)。经院审核后确定主评阅人3名(其中校外人员至少2名),同行评议专家3~5名。要求评阅专家至少分属4~6个不同单位,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3名。学位申请者至少收到6位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方可申请答辩。答辩秘书一般应是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负责组织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评阅专家名单和秘书名单一起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签字,盖所在学院公章后即可送审。按照天津大学对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的有关规定,凡被抽查者,论文评阅专家一律由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聘请。
2.学位论文的主评阅人应是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一般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同行评阅专家大部分应具有教授或相当的职称。
3.学位论文全文和详细摘要必须在论文答辩前20天分别寄送给学位论文主评阅人和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送审及审批答辩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和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两次。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20天的时间评阅论文,不得为赶进度催要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评阅送审超过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者,不提交本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
4.评阅人评语一般应包括
(1)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价;
(2)对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领域内最新学术动态的评价;
(3)对论文成果是否表明作者有创造性的见解和论文水平的评价;
(4)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5)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5.当评阅专家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无任何明显异议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若有三分之一评阅专家指出错误和异议,学位申请者要认真研究,并对论文做必要的修改后,方可进行答辩。若有二分之一及以上评阅专家指出错误和异议,需修改论文后,重新组织评阅。若再次评阅仍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重新送审仍要保证20天的评阅时间,收到重新评阅意见后,不能在校学位委员会例会前一个月答辩者,则当次例会不讨论其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由指导教师会同学科提出,经院审核报学位评定分委会批准,答辩后报学位办室备案。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兼职导师及企业导师(工程硕士)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秘书。委员中硕士生导师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人,且至少有1名外系或外单位专家。
3.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计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还应做出是否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5~7人组成,成员中至少应有2名校外专家,且三分之二以上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博士生导师不得少于3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合作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秘书。
2.当评阅专家回函达到或超过6份时,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的名单,由学院审核并报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签字后,经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申请者、论文评阅意见、评阅委员评阅时间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答辩。
3.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及时掌握专家评审情况,将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论文及专家评阅意见事先提供给各位答辩委员,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答辩会,做好答辩记录和答辩材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对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还应做出是否允许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5.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按《博士学位审批书》的要求,结合论文评阅意见和论文答辩情况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决议书中应对论文选题,取得的成果及水平,申请人在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独立科研工作能力,答辩情况和论文中存在不足及希望等方面做出评价。
(三)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1.由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
2.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3.由导师介绍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
4.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一般不少于1小时,硕士一般不少于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答辩;
6.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学位申请者及其它与会者回避);
(1)答辩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2)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3)答辩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4)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若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可向校学位委员会做出如下建议:
①学位申请者在规定日期内修改论文,提交答辩委员会审议;
②学位申请者在规定日期内修改论文,再次提交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
③学位申请者在规定日期内修改论文,由答辩委员会决定是否可以参加下届论文答辩和提交分委会讨论。
(5)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决议书上签字;
7.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
(一)学位申请者通过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有关材料后交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内评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后,由分委会秘书进行整理并报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总。在每年召开的校学位委员会例会上,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作为通过。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经讨论表决后,将分别做出在规定时间内(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在一年内,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重新提交学位分委员会评议和不授予学位的决议。论文修改如超过规定时间则不再讨论其学位。
(三)博士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在天津大学公文系统进行网上公示,异议期为三个月,异议期后,若无异议,可颁发学位证;若有异议,请异议人署名并将异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学校将依据事实予以处理。
(四)若未达到要求的英语水平和发表论文数目,请参照津大校发字2002[7]号,[8]号,[11]号,[1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上报归档
由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博士、硕士名单和有关材料,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总,于每年度末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论文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总后,将4册博士学位论文分别寄送校图书馆、校档案馆、北京图书馆及中国科技情报所存查;将4册硕士学位论文,分别寄送校图书馆、档案馆、中国科技情报所存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书随研究生档案寄送至分配单位,对在职人员和非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者则寄送原工作单位。
第十四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答辩、学位申请与授予详见《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方案》,《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名誉博士
(一)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名誉博士学位;
1.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中国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科学家、学者;
2.在国际交往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并做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知名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
(二)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其它
第十六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及在国外学习的中国研究生或学者,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并具有本规定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可参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行为事实,应予复议,可以做出撤消学位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参照《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件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