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关于加强本科生
全校性任选课程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全校性任选课选课原则
1、根据"天津大学本科指导性培养计划"的要求,结合本人的志趣,按学期进行选课。
2、在保证必修课、限选课优先修课的条件下,再选修全校性任选课。
二、选课程序
全校性任选课选课分为两个阶段:选课 ;退选、补选。
选课-学生按每学期选课手册公布的课程、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任课教师的选课信息进行选课。
退选、补选-每学期在全校性任选课开课第二周内,进行退选和补选。
三、管理办法
1、 学生选课后,要认真参加听课和考试,期末考试(考查)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2、 期末考试(考查)不及格;期末考试(考查)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
以上两种情况,一律交费重修。不交重修费,不能选其它课程。
3、全校性任选课重修的收费标准执行《天津大学关于本科重修、试读收费的规定》。
4、全校性任选课未通过,其不及格学分与学籍处理挂钩,同其它必修课程、限选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学分一同累计,达到退学学分,即按退学处理。
5、全校性任选课未通过需要重修的学生,如网上选课未能选上,可向教务处提出,单独进行补选;如未通过课程两学期停开,可向教务处提出,单独进行改选。
6、全校性任选课的缓考、作弊的处理,执行《天津大学学则》规定。
7、全校性任选课不设免修。
8、若选课人数不足30人时,该课程停开。
9、选课人数在退选、补选后确定。选课人数确定后,即转入成绩录入系统。学生不再退选。任课教师课上补选无效。
四、本规定自2002年9月开始施行,1993年下发的《天津大学关于本科生选课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大学
20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