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侨联委员学习座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1月24日上午,天津大学侨联全体委员,在侨联主席唐南龙教授主持下,在学校贵宾室,对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座谈。
学习座谈会上,首先由天津大学侨联主席唐南龙副教授主持、宣读了《保护法》全文,并对修改后新增的八项条款进行了讲解。他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自1990年颁布自今已经十年了。《保护法》为侨务工作由以往依靠政策办事过渡到依靠法律办事,朝着法律化做出了重大贡献。十年后的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对《保护法》进一步进行了修正,是党和国家对归侨侨眷的关怀。全体委员一致认为《保护法》修正得及时,改革开放后,有人对16字方针"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还要不要贯彻,思想上不明确。现在《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党和国家对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考虑的很周到,规定的很细致、具体。是一部维护侨益,凝聚侨心、发挥侨力的重要法律,是党和国家重视侨务工作,关心爱护归侨侨眷的法律体现。我们归侨、侨眷深受鼓舞。在工作中,要依法做好归侨、侨眷的权益保护,为学校改革起更大的作用。
学习座谈会上,大家还谈到《保护法》,不仅有现实意义,还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保护法》对国外华侨影响很大,这对于我们吸引人才,以各种方式、多种形式发挥国外华侨自己优势,为祖国建设服务是很重要的。作为归侨、侨眷加强与海外亲属联系,按照国家政策,做好工作,引进智力。
最后参加学习座谈的侨联委员一致认为,要不断提高执行《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的自觉性。要广泛深入宣传《保护法》,组织全体归侨、侨眷、新侨眷、侨务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在学校广播电视台进行宣传,认真学习,严格执法,并在一定范围内,搞好执法检查。切实使《保护法》在我校贯彻实施。学校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刘志英参加了学习座谈。


天津大学侨联 2000年11月27日